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2-31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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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等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税费执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决定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5号)的部分条款,现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1号)作出修改


将“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修改为“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5号)作出修改


将第二条第六项中“《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修改为“《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上述税务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详见附件1、2)。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1.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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