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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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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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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无法确认当月总收入是否会超过10万元,请问要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应如何开具发票?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在无法确定当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应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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