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和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江门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建设部的统一部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和权属登记工作,根据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供全面准确的房地产权属及转让时间、价格等征税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费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查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费用不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流失。”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五条第三款“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工程造价指标,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公告发布江门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1.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有关清算所附送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情形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并据以计算扣除成本。
2.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四十条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税务机关根据第四十一条对清算项目进行评估计算时,通过适用“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作为核定应纳税额的参考标准。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适用“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数值。对于跨年度的工程,按照各年度工程施工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造价核定扣除标准,求和后的加权工程造价标准作为适用标准。例如某楼栋工程开工时间为2019年7月10日,竣工时间为2020年12月20日,其适用扣除标准计算为:(6÷18)×2019年扣除标准+(12÷18)×2020年扣除标准。
(三)适用地区
纳税人按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分别适用“标准”中的《蓬江区、江海区(高新区)、新会区、鹤山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和《开平市、台山市、恩平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