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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2-1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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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5年1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调整背景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保护好耕地,端牢饭碗,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意义。2023年7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对加强耕地保护和改革完善占补平衡制度提出明确要求。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相关部委,着手研究耕地保护新政。2024年2月5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文件明确“各省要结合实际,分类分主体制定耕地开垦费等费用标准并及时调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制定实施耕地开垦费政策、及时调整耕地开垦费标准属于省级事权。我省耕地开垦费政策于2000年首次制定,经2008年、2014年两次调整,至今已十年未调整,亟需出台接续调整政策。


二、调整依据


调整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办发〔2024〕13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24〕6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0〕2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8〕39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等。


三、调整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耕地开垦费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程序、资金使用和管理、其他事项等5个方面。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了调整和完善:


一是调整了征收标准。将征收标准从之前的根据地区划分,调整为根据耕地质量等别划分。共分为4档,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允许各县(市、区)根据后备资源禀赋、实际投入成本等因素制定并收取补充耕地资金,补充耕地资金原则上不低于225元/平方米,不高于375元/平方米。


二是明确了资金使用。与中央文件保持一致,将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用途明确为统筹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


三是明确了减免情形。根据上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建房、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用地等耕地开垦费相关减免情形。其他耕地开垦费减免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张彦


电话:0571-88877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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