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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1-1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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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冲红,当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时,已经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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