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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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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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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而转出的进项税额,可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十、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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