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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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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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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哪些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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