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1-2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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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北京市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北京市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2017年12月,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36号)要求,北京市作为试点地区开展水资源费改税改革试点工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2024年10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水利部联合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2024年12月10日,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水利部联合制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12号)。


2025年1月,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水务局联合制发《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25〕66号),明确了本市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等具体内容。为了进一步明确水资源税政策执行口径,细化水资源税征管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水务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二、水资源税申报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纳税人应依据取水许可证信息等相关内容,认定税种,填写《水资源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以下事项需重点关注:


取水许可证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向税务部门申请调整《水资源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应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实际取水信息填报《水资源税税源明细表》。


纳税人申报时,申报的取用水量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应所属期取用水量应保持一致,纳税人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三、税源采集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每个取水许可证采集一条税源,纳税人有多个取水许可证的,应分别采集。若一个取水许可证适用不同税目税额标准的,纳税人应分别采集税源。尤其是涉及特种取用水的,如洗车、洗浴等取用水情形。


以纳税人A企业为例,A企业拥有1眼自备井,该井对应的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用途为服务业。A企业如需取水,一部分用于洗车店洗车用水,另一部分用于写字楼日常办公用水,则洗车店洗车用水应执行特种取用水税目税额标准,写字楼日常办公用水应执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税目税额标准。此情形的A企业,应先重新办理取水许可证,待批复后,A企业再就特种取用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税目税额分别采集税源,并将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分类年许可取水量填入相应税源信息。


四、水资源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水资源税的纳税地点为取水许可证上载明的取水地点。对涉及跨区取水的纳税人,应在不同取水口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申报纳税。纳税地点确需调整的,由市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五、水资源税纳税申报方式有哪些?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方式分为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量情形的纳税人、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纳税人、以及由于信息化系统原因无法网上申报等情形的纳税人适用上门申报。如纳税人无法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经税务机关调试系统后仍无法网上申报的,也可通过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水资源税申报,上门申报时相关申报材料需齐全。


六、对于超范围取用水有哪些规定?


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证上载明的取水类型和取水用途进行取用水,需要超范围取用水的应先办理取水许可审批相关手续。


以纳税人B企业为例,B企业拥有1眼自备井,对应的取水许可证为工业用水。B企业取用水除用于工业生产外,还准备用于洗浴经营,此情形的B企业属于超范围取用水,应重新办理取水许可证。


七、水源热泵相关规定有何变化?


调整水源热泵税目税额,将水源热泵税目设置由现行的“回收利用”“直接外排”两档,调整为“回灌”“回收利用”和“直接外排”三档。回灌,是指将热泵机组完成热量交换后的水再注入同一地下含水层的情形。


八、对农业生产取用水的水资源税征管有何规定?


为促进全市节约用水,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者水资源税征收暂按年申报,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税额不再区分种植作物类型,超规定限额的取水量统一按照地表水0.06元/立方米、地下水0.08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


九、什么属于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不属于此类的集中式供水工程适用哪种税额?


集中式供水(饮水)工程单位包括乡镇公共供水单位和村庄供水站,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单位是指年度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量占总供水量60%以上,且属于集中式供水(饮水)工程的单位。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对本年度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界定等事项进行确定。相关纳税人适用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单位相关税目税额,暂按年申报,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其他集中式供水(饮水)工程单位参照城镇公共供水单位标准执行。


十、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情形包括什么?


一是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擅自取用水的;二是取水许可证过期仍取用水,且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醒后30日内)提出许可延续申请的。


十一、本公告的实施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25〕66号)同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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