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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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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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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纳税人取用水资源适用不同税额的应如何计算水资源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规定:“第十五条 纳税人取用水资源适用不同税额的,应当分别计量实际取用水量;未分别计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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