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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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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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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哪些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规定:“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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