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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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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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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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