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1-10-19
发文字号:
财税〔2011〕104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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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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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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