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1-10-25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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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七批)的公告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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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现将第七批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纳入试点范围物流企业的有关税收问题按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2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七批).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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