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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2-0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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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解读

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试点公告》)印发实施。为便于更好理解《试点公告》的相关内容,现就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一是中央有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资源税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政策,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明确,要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


二是税法有规定。2020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资源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及时提出修改法律建议。2024年10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水资源费停止征收。


三是现实有需要。我国属于水资源紧缺国家,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水资源短缺、水生态损害、水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高质量发展的不利因素。云南省属于水资源大省,境内有众多大江大河和高原湖泊,是我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和东南亚的“水塔”,但全省降雨时空分布不均,水资源开发难度大,利用程度较低,水资源分布与人口、土地、矿产等生产要素匹配不良,资源性缺水、工程性缺水、水质性缺水、民生水利薄弱等情况并存。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通过税收手段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既是内在发展的需要,也是积极承担国际责任的体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四是工作有基础。2011年,《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1〕128号)分类确定了云南省水资源费指导标准,各州(市)及县(市、区)在指导标准幅度范围内调整各地水资源费标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起,国家先后在河北、北京、天津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为全面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奠定了基础。


为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授权事项及相关要求,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坚持实现平稳转换、强化分类调控、促进社会公平、更好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原则,统筹考虑云南省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节约保护及营商环境、税收征管等因素,经商相关部门和公开征求意见,按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试点公告》,明确了云南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计征方式和减免税办法等有关事项。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其中《实施办法》共三十三条,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授权,省级人民政府需明确以下事项:


(一)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


(二)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税费平移的原则,确定以实际发电量或者实际取用(耗)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三)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


(四)水力发电取用水的适用税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实施办法》实施前水资源税(费)征收标准。


(五)决定免征或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应当高于地表水;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对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对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水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三、主要内容


(一)分类确定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云南省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为地表水0.2元/立方米、地下水0.5元/立方米。在此基础上,按照地下水税额高于地表水的要求,同时为保护高原生态湖泊,对取用江河水、湖泊水、地下水合理设置差别税额。


对全省水力发电、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以税费平移方式明确适用税额;将公共供水管网覆盖以外的生活、工业等其他取用水,参照城镇公共供水设置适用税额,避免增加企业和居民负担,稳定纳税人的税负和预期。


对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用水的特种行业(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从高确定税额,避免高耗水、高消费、高污染行业无序扩张。


结合云南省产业发展需求,细分疏干排水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两档税额,并对疏干排水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回灌从低确定税额,鼓励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


鉴于国家尚未明确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的界定标准和划分区域,延后确定相应适用税额。


(二)对超计划取用水累进征税


为进一步完善绿色税制,全面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沿用水资源费超额累进模式,对纳税人超计划取用水的部分实行四档累进税额。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提高税额征收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照水资源税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有效抑制违规违法用水行为。


(四)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


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确定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在尽可能降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运营成本的同时,引导企业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管网漏损。


(五)对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按照税费平移的原则,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继续沿用按照实际取用水量的计征方式,便于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征管,同时不增加火力发电企业税收负担。


(六)免征特定情形的农业生产生活用水的水资源税


为促进农业生产,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同时考虑到农业用水面广、点散,现有农业用水计量设施不完善、计量难,实际征管工作难度较大,沿用对特定情形农业生产生活用水免征水资源费的做法,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国家明确对规定限额内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七)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


为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对大中型水电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其他纳税人分别明确申报纳税期限,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并确保财政收入均衡入库。


(八)健全完善部门协作征税机制


健全完善政府主导、税务牵头、部门协同的协作征税机制,强化信息共享,推进税收共治,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


(九)关于水资源费改税的衔接


开征水资源税后,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欠缴的水资源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原征管部门负责追缴。


四、施行日期


《试点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与《实施办法》施行时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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