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的规定,现就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房地产项目各类型房地产的预征率为1.5%。
二、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项目,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产项目,预征率为8%。
三、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2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