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一件事”有关涉税问题的函》(新税函[2024]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相关要求,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便民利企服务:进一步精简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经中心研究决定通知如人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含新建商品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不再提供《契税完税证明》。
上述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