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3-19
发文字号:
合政办秘〔2024〕10号
发文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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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过紧日子相关要求,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实现存量资产和新增投入良性循环,全面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质增效,更好服务改革发展大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合肥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级(含开发区,以下简称县〔市〕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二、低效闲置资产认定标准


闲置6个月以上的房屋、土地;连续3个月未使用的设备(消防、人防、应急等备用保障资产除外);未经批准超过配置标准购买或占有的资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认定的其他需要处理的低效闲置资产。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盘活举措


(一)探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共用。根据行业资产管理情况,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物联网技术为纽带,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共用试点,进一步提升大型仪器设备利用效率。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市卫健委积极利用“安徽省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平台”,探索将市属高校及职业教育学校、市属医院的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以上且不涉密的大型仪器设备纳入试点范围。市教育局、市卫健委牵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试点工作任务和要求,推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市级、县(市)区级与省级之间,试点单位与民办医院、诊所、学校和中小微企业之间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


(二)优化在用资产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最大限度发挥在用资产使用价值,全面掌握资产使用情况,加强资产配置可行性论证,新增资产配置要与资产存量相挂钩,能通过挖潜现有资产功能满足业务工作要求的,应当减少配置;原有存量资产到期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应继续使用,切实做到物尽其用。动态完善通用资产和专项资产配置标准,在标准范围内严格实行按需定量配置。


(三)全面应用政府公物仓。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健全公物仓管理运行机制,实施公物仓资产清单管理,将低效、闲置资产和大型会议(活动)、临时机构配置资产等统一纳入公物仓集中管理、调配使用。严格公物仓监督管理,重点从入仓、出仓、在仓数量和价值等指标方面,按年度统计和通报公物仓应用情况。各级各部门在新增资产配置时,优先通过政府公物仓调剂方式解决,原则上不得新购、建设和租用,控制增量。


(四)鼓励跨层级房产调剂。各级各部门要畅通优化房产跨层级划转盘活渠道,积极落实《合肥市行政事业单位房产跨层级划转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22〕36号)相关规定,通过跨层级划转的方式调剂利用闲置房产。摸排梳理本部门、本辖区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肥闲置房产,加强与省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闲置房产划转移交属地政府统筹盘活利用。结合本地实际,充分盘活利用划转房产,发挥房产使用效益。


(五)强化公开出租、处置。各级各部门要建立资产出租、处置台账管理机制,对难以调剂利用但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市场预期较好的闲置资产,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后,可以对外出租或处置,提升资产的使用价值。鼓励探索公办学校、医院出租低效闲置的公共服务场地,更好地引入第三方运营,提供便民服务。加快推进资产交易平台接入应用,规范实现资产出租、处置全程“闭环”管理。资产出租、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达到合肥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限额标准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资产出租、处置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加强资产权属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持续推进无证房产产证办理,明确责任部门和工作职责,积极组织补办产证。对基本具备登记条件能够解决的,产证办理单位要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要求,加快工作进度,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尽快办理不动产登记。对条件暂不具备不能立即解决的,产证办理单位要会商属地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参照《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皖自然资〔2020〕157号)和《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落实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实施办法》(合自然资规函〔2021〕117号)相关规定,积极研究解决方案,推动问题解决。对解决有困难的重大和疑难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商,并参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皖财资〔2022〕29号)相关规定,共同研究解决途径。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日常档案管理,做好资料收集储存,为产权登记留下历史凭证,避免因权属不清和产权纠纷导致产证办理问题,打好有效盘活利用基础,提升资产管理效能。


(七)常态化推进资产盘活。各级各部门在已开展行政事业单位低效闲置资产清查及处理工作的基础上,对不涉及信访诉讼、担保抵押等权属清晰的房屋、土地、设备等低效闲置资产,逐项研究,分类施策,持续通过无偿划转、出租、出售、政府收储、公物仓调剂、委托运营、授权经营等多种方式予以盘活。实施月报机制,每月5日前,通过国有资产月报系统填报低效闲置资产台账,开展低效闲置资产排查和数据实时监控,动态摸清底数,加快盘活利用,强化工作督办,逐项对账销号,实现资产效益最大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资产盘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积极主动作为,加强组织实施,制定有针对性的落实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全力破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确保盘活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规范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强化风险防控意识,规范相关资产盘活事项办理的内部决策和审批程序,加强会计处理、出租处置、清查盘点、收入上缴等关键环节的管控监督,严禁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采用委托运营、授权经营等方式盘活资产的,应严格按照“政府授权、部门实施、国企承接”的原则推进。严格按照财务会计、资产管理相关制度依法合规盘活资产,规范资产评估和收入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开展盘活工作,加强对各盘活环节的监督检查,严禁在盘活资产过程中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禁借盘活资产名义,对无需处置的资产进行处置或虚假交易以变相虚增财政收入。资产盘活工作应主动配合并接受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在盘活国有资产过程中发现因玩忽职守、敷衍懈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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