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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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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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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适用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以前税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该如何进行申报?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文件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纳税人申报时,应将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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