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9-2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因此,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但符合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作为证实支出真实性的资料。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