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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9-1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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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企业招用了残疾人员工,但是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1.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一)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第98号)规定: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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