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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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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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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纳税人应在什么期限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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