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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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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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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个人股权转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什么情况下会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呢?

问:个人股权转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什么情况下会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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