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2-04-13
发文字号:
财税〔2012〕42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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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政策通知如下: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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