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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9-3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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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二手车”增值税发票、“二手车*”增值税发票有什么区别?

一是可开具企业类型不同。只有纳入二手车业务试点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可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特定业务为“二手车”的增值税发票;纳入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的纳税人(除自然人)均可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特定业务为“二手车*”的增值税发票。


二是发票开具方式不同。纳税人开具特定业务为“二手车”的增值税发票时,可依照实际业务需求选择关联一张销售方为本企业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也可以不关联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特定业务为“二手车”的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开具特定业务为“二手车*”的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关联一张销售方为本企业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可单独开具。


三是票面展示不同。特定业务为“二手车”的增值税发票票面左上角展示“二手车”特定业务标签;特定业务为“二手车*”的增值税发票票面左上角不展示“二手车*”特定业务标签。


四是发票额度变动不同。纳税人开具特定业务为“二手车”的增值税发票时,无论是否关联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均扣减发票额度,发票红冲后对应增加发票额度;纳税人关联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特定业务为“二手车*”增值税发票的,不扣减发票额度,发票红冲对应不增加发票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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