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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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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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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当期未取得有效凭证,什么时候取得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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