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州、市税务局,各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医保〔2021〕75号)和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关于明确 2024 年自治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参数的通知》(新人社函〔2024〕138 号)精神,现将2024年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2024年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使用的2023 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332元/月:请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此通知精神,认真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待遇核定工作,此文件自印发次月执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