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8-30
发文字号:
新医保发〔2024〕47号
发文机关: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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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2024年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州、市税务局,各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医保〔202175号)和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关于明确 2024 年自治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参数的通知》(新人社函〔2024〕138 号)精神,现将2024年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2024年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使用的2023 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332元/月:请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此通知精神,认真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待遇核定工作,此文件自印发次月执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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