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85-11-09
发文字号:
国函〔1985〕168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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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宁夏请求放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税收政策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告自治区党委:


你区宁党发 [1985]21号文悉。关于宁夏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要求放宽有关税收政策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对外开放地区是多层次性的,根据中央吸引外资、引进技术、发展经济的战略部署,在对外税收上,已采取了因地制宜的优惠政策。按现行税法规定,对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和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利润较低的中外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免税减税期满以后,经财政部批准还可以继续减征15%至30%的所得税。这些优惠,对外国投资者是有吸引力的。因此,外商到你区投资办厂,进行经济技术合作,仍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给予减税、免税,不宜比照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税收减免规定办理。如果外商在你区兴办国家重点建设的能源、交通和我国急需引进的一些生产性项目,按现行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专案报财政部审批,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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