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9-03
发文字号:
鄂医保发〔2024〕36号
发文机关: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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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国家筹资待遇标准


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最低标准,确保财政补助及时足额到位。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水平,增强大病保险精准保障能力。巩固提升医疗保障待遇水平,与国家不一致的政策,要及时调整到位,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二、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参保工作


各地要按规定落实好特困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众分类资助参保政策,确保过渡期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率不低于99%,实现应保尽保,坚决守牢防止规模性因病返贫的底线。


三、有效做好医保政策宣传引导


各地要针对群众关注要点,创新宣传方式,组织开展全民参保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活动,加强医保政策解读和参保动员,多渠道普及基本医保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讲清参保激励约束措施,做实做细群众工作,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积极参保良好氛围,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附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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