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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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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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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纳税人收到数电票自行打印后,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可以。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纸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数电票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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