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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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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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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通过电子税务局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对方的确认是否有时限要求?

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发起冲红流程后,另一方需在72小时内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重新发起流程。


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发起冲红流程后,无需受票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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