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89-02-01
发文字号:
国办函〔1989〕10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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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棉花进口实行统一经营的复函

对外经济贸易部:


你部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关于对棉花实行统一进口经营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棉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在国际市场上价格十分敏感。为了防止多头对外,把市场搞乱,国务院同意把棉花列入一类进口商品,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请你部组织实施,严格把关。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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