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89-04-22
发文字号:
国办函〔1989〕35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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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羊毛进口经营权问题的复函

对外经济贸易部:


你部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报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羊毛进口管理若干规定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为了加强对羊毛进口工作的管理,制止羊毛进口多头对外、自相竞争、抬价抢购的行为,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对有羊毛进口经营权的公司及其经营范围作如下调整和规定: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有进口全国地毯用毛的经营权;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有进口全国纺织用毛的经营权(以上二公司为对全国羊毛进口负有协调管理责任的主营公司);中国工商经济开发公司在不超过一九八八年实际进口量的额度内,有进口全国纺织用毛的经营权;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有进口自己投资(融资)企业用毛和进口拉美地区羊毛的经营权;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和江苏省可各有一家公司有进口本省(市)企业自用羊毛的经营权。请你部按以上精神对《关于进一步加强羊毛进口管理的若干规定》进行修改后自行发文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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