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6-02-09
发文字号:
国办函〔1996〕16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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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黄金经济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经贸委、冶金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解决当前黄金生产问题的意见》和冶金部《关于“九五”期间黄金经济政策的请示》收悉。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就黄金经济政策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黄金地质勘探资金问题


为促进我国黄金工业持续稳定的发展,黄金地质勘探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在国内黄金收购价格与国际价格并轨前,国家每年仍继续拨付XXX元用于黄金地质勘探。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从黄金收售价差款中支付XXX元,财政部定额补贴XXX元。黄金地质勘探资金实行有偿使用,要按照《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二、关于理顺黄金工业投资渠道问题


(一)从1996年起,新开工项目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续建项目,过去由哪家银行贷款,今后仍由其安排贷款。


(二)“九五”期间,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每年仍按10亿元安排,所需资金由有关专业银行筹措解决,如确有困难,请中国人民银行积极给予支持。黄金生产企业要按照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变粗放式经营为集约化经营,并多用自有资金投入基建和技改项目,以降低资产负债率,增强发展后劲。


(三)对黄金建设项目实行“黄金贷款”(即“借金还金”)政策。请中国人民银行加快“借金还金”方案的研究,抓紧进行“借金还金”的试点。


三、关于黄金行业管理经费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每年从黄金收售价差款中支付XXX元,用于黄金行业的管理经费。冶金部要督促地方黄金管理部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进行改革,管理经费应专项用于加强行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四、关于黄金产品增值税和黄金产地加工问题


在国内黄金收购价格与国际市场黄金价格并轨前,继续免征黄金生产环节的增值税,配售环节的增值税即征即退。鉴于国家对黄金产品实行统收统配政策,因此,不能返回部分黄金由产地加工。


另外,白银的经济政策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白银经济政策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4〕69号)的有关规定,同时参照黄金税收的有关政策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二月九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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