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7-26
发文字号:
吉财税〔2024〕558号
发文机关: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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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吉林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各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长白山保护局,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各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各森林经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及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26日


附件:吉林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吉林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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