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0-17
发文字号:
皖财资环〔2023〕1082号
发文机关: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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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制定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

2023年10月17日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用于国土绿化、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区)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等。


省林业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入库,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对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区)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储备管理和实施,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具体开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退耕还林、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等支出内容按照国家规定的实施期限执行),到期前根据国家规定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资金年度预算执行中,根据国家规定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土绿化支出用于退耕还林、油茶发展、造林(含山核桃、薄壳山核桃、核桃、仁用杏、榛子、油用牡丹、文冠果等木本油料营造)、森林质量提升等。


(二)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确定的非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经济补偿。


(三)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用于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生产救灾等林业草原防灾减灾,全国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综合监测,以及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等。


(四)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用于对全面推行林长制成效明显、在国务院督查中获得通报激励的市、县(区)的一次性奖励。


(五)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七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九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取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相关改革或试点等可以采取定额补助。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林草局竞争性评审要求,及时发布申报通知,通过项目评审论证等方式推荐具体申报项目。


资金分配过程中,根据审计和财政监督、资金使用绩效(到人到户的资金分配不应用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调节。


第十条 国土绿化支出中,退耕还林补助、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根据核查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分配,其他国土绿化支出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政策等因素分配,可结合财力状况适当调节。


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期限和标准为每亩退耕地补助5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


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每亩退耕地补助100元,自政策到期次年起分五次下达,每年20元。


第十一条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确定的非国有林森林资源面积、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分配。


第十二条 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政策等因素测算分配,可结合财力状况适当调节。


第十三条 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采取定额补助,具体按照国家下达资金确定。


第十四条 省级在分解下达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时,结合相关工作任务,适当向革命老区、脱贫地区倾斜。获得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的市、县(区)可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内统筹使用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分配给20个国家级脱贫县的资金,按照安徽省财政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安徽省延续执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实施细则》(皖财农〔2021〕44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六条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支持内容,及时完整规范做好项目的组织、审核、储备和汇总。省林业局负责项目审核、汇总,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


第十七条 省林业局每年印发下一年度任务申报通知,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商财政部门按要求将年度工作任务量、资金需求、必要的项目实施方案报送省林业局。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在接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后30日内,会同省林业局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市、县(区)和省级有关单位,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建立“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


(三)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


(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


(五)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和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二条 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结合任务计划和我省工作实际,根据上一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等,确定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年度重点任务和区域绩效目标,编制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按规定时间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根据国家下达的区域绩效目标,随资金预算同步分解下达绩效目标。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林业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预算执行结束后,相关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级和所属县(市、区)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后,按时向省林业局、省财政厅报送,并对本地区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按时向国家林草局、财政部报送,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省林业局适时组织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部门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要求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二)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


(三)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五)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六)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和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应用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于纳入20个国家级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调减。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地在使用管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时,可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采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探索实施差异化的财政补助政策。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国有林场造林、管护、抚育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各地使用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上述方面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0〕1008号)同时废止,《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皖财资环〔2021〕905号)及《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调整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资环〔2022〕751号)中涉及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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