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7-05-27
发文字号:
国办函〔1997〕33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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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办发〔1993〕55号和国函〔1996〕6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明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和《国务院对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通告的批复》(国函〔1996〕69号)行政执法效力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这两个文件是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具有行政法规效力,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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