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7-07-13
发文字号:
国办函〔1997〕41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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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边境贸易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你兵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边境贸易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新兵发〔1997〕3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兵团比照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贸易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7〕18号)规定的政策,具体问题请商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外经贸部等部门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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