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你兵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边境贸易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新兵发〔1997〕3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兵团比照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贸易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7〕18号)规定的政策,具体问题请商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外经贸部等部门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