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7-10-28
发文字号:
国办函〔1997〕54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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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利用假发票、假证明申领牌照的进口汽车查处问题的复函

公安部、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局《关于利用假发票、假证明申领了汽车牌照而无合法手续的汽车查处问题的请示》(工商公字〔1997〕第8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对利用假发票、假证明以及其他非法手段申领了汽车牌照而没有合法手续的

进口汽车,应视为“无进口证明”的进口汽车。


二、根据国办发〔1993〕55号文件的规定,对“无进口证明”的进口汽车,公

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进行查处。


三、各执法部门在查处前,应先提请汽车牌照原发放机关或其上级管理机关吊销

牌照后再处理。请公安部会同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制定具体办法。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鉴别能力,防止利用假发票、假证明和其他非法手段冒领汽车牌照。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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