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同意,对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仍延用1996年3月31日前的进口税收政策,直至进口完毕。请按此精神发文公布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