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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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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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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南京、无锡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南京海关,确定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为南京市禄口国际机场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确定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无锡硕放国际机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服务有效期为合同生效后的2年。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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