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6-03-14
发文字号:
国函〔2006〕14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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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将“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沪府〔2006〕23号)收悉。先批复如下:


同意将“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务院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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