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3-03-05
发文字号:
财税〔2013〕16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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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党委宣传部: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的规定,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已被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现将名单发给你们。名单所列转制文化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起始期限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附件:
    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
    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中视剧城文化传媒(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中电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东方出版传媒有限公司
    《英语角》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
    测绘出版社
    中国和平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时事出版社
    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
    新华出版社
    教育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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