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6-12-30
发文字号:
国函〔2006〕132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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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管辖的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范围和土地使用期限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依照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请示并应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要求,现就在深圳湾口岸区内设立的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管辖的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的范围和土地使用期限批复如下:


一、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范围包括港方查验区和与之相连接的深圳湾公路大桥部分桥面。


港方查验区总用地面积为41.565公顷(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详见附件1)。


深圳湾公路大桥部分桥面是指从港方查验区东南部边界至粤港分界线的部分(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详见附件2)。


二、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的土地使用权,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以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期限自口岸启用之日起至2047年6月30日止。


经双方协商并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可提前终止土地使用权或者在租赁期满后续期。



附件:


1.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的查验区界址点坐标


2.深圳湾公路大桥部分桥面界址点坐标


国务院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的

查验区界址点坐标


国务院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管辖的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范围和土地使用期限的批复-1


注:坐标系统为深圳独立坐标系统。


附件2:


深圳湾公路大桥部分桥面界址点坐标


A匝道桥界址点坐标


国务院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管辖的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范围和土地使用期限的批复-2


B匝道桥界址点坐标


国务院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管辖的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范围和土地使用期限的批复-3


C匝道桥界址点坐标


国务院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管辖的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范围和土地使用期限的批复-4


D匝道桥界址点坐标


国务院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管辖的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范围和土地使用期限的批复-5


E匝道桥界址点坐标


国务院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管辖的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范围和土地使用期限的批复-6


大桥界址点坐标


国务院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管辖的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范围和土地使用期限的批复-7


注:


1、坐标系统为深圳独立坐标系统。


2、L为弧长,R为半径,A为回旋线参数;单位均为米。

3、红线是指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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