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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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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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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企业有部分设备既用于研发活动,也用于非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如何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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