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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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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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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分摊企业所得税?

不需要就地分摊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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