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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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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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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做了损失的,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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