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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6-1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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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和《黑龙江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黑财金〔2020〕65号),结合我省农业保险实际,修订我省实施细则。


二、起草依据


依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和《黑龙江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黑财金〔2020〕65号)等。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八章五十六条,核心内容是进一步优惠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明确协办费比例等相关内容,同时增加资金绩效和监督管理等相关表述,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监管,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精准滴灌。具体内容包括:


(一)补贴政策。我省种植业保险补贴险种标的为稻谷、小麦、玉米、马铃薯、大豆、甜菜、三大粮食作物制种。养殖业保险补贴险种标的为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森林保险补贴险种标的为公益林和商品林;以及我省确定的优势特色奶山羊、黑木耳、汉麻、蔬菜、肉牛和鹅等农产品保险品种。基本维持保费补贴比例稳定,按国家要求统一种植业补贴比例,优化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方案。具体为种植业和养殖业财政承担比例80%,公益林和商品林财政承担比例分别为90%和70%,其他部分由投保人承担。


(二)保险方案。明确了保险责任涵盖当地主要的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种植业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对产粮大县的三大粮食作物,保险金额可以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完全成本);如果相应品种的市场价格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保险金额也可以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可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具体根据我省养殖业发展实际、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保险金额。森林保险。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


(三)预算管理。明确了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保费补贴拨付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列入年度本级预算,每年3月20日前报送综合绩效评价报告;每年7月30日报送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报告;每年8月31日前报送保费补贴结算报告。各地财政部门应建立保费补贴资金备查账,掌握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安排资金支付保费补贴。


(四)机构管理。明确了财政部门和相关省直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补贴险种承保机构遴选、考核等相关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公开遴选承保机构,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每年5月31日前省级承保机构将上一年度综合费用率和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报告省级财政部门。


(五)保障措施。明确了各地和承保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


(六)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制度,并将其与完善农业保险政策、遴选承保机构等工作有机结合。每年4月30日前,各地财政部门将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省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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