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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7-2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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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南京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报名的通告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将南京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有关报名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方可申请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退税代理机构可在增值税退税款中扣减必要的退税手续费。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成为南京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银行,请于2024年8月5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提出申请(受理地址:南京市浦江路30号)。


四、报名截止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将会同财政、海关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选定后公告。


五、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系人:陆学军,联系电话:025-58528274。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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