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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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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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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30.我公司与购买方签订购销合同,后来对方违约,销货合同取消,我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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