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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6-2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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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退税,可以抵减下一年度的应缴税款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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